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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入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专科(高职)教育的学生。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一年之内)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到招生办、学生处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自接到办理离校手续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含其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报考其他学院)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期开学,在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和缴费单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附乡镇、区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七条 学院对已注册的学生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注册及未注册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名单于开学后第二周末报学生处备案。

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可在学院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学制为3年的高职学生,允许其在3-4年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确因社会实践或家庭经济困难需离校(每次最长一年)勤工助学者,经本人申请,家庭同意,学院批准后,上述学习年限可再延长1年。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成绩以百分制(0—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或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记零分,学生考核不合格和办理缓考的课程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按有关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毕业前根据学生表现情况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学院医务室开出的证明,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须随下一年级参加同一门课程的考核。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十四条 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高职教育的学生实行学年制。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一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降级规定门数者,予以跟班学习,到学年结束时再作留级处理,如第二学期又增加了新的补考不及格课程,学年累计达到退学规定者,作退学处理。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我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经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省内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周数的1/3以上;

(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自费出国留学;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因病经学院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1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经批准休学,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伤病休学,应回家治疗;

(四)户口不迁出学院,不得留住学院,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后,二级学院可批准办理复学手续,报学生处备案。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二级学院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按《欧宝app网页版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三)经批准复学者,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由学生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一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七门课程不及格;

(二)在学院规定最高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

(四)经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

(五)须休学而拒不休学;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四条 仅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与学生及家长签署协议,学生处批准,可允许降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考核成绩合格,且无违纪情况,可恢复学籍。如试读期间经补考后,又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予以退学。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两周内办好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学院注销其学籍。

(二)本人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办理。

第九章 违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犯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坚持教育为主、从严治校的原则,视其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客观事实,结合本人的认识态度,相应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煸动闹事或罢课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侮辱或诽谤他人,扰乱教学、工作秩序,扰乱宿舍、食堂、会场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禁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冒领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

(一) 作案价值不满5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对敲诈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对冒领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 凡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纠集他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打架事件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一次以上打架者、结伙打架者、持械打架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侮辱殴打教工者、报复或煸动他人报复者、寻衅肇事打架者、学生干部参与打架者。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6学时,由班主任责其书面检讨,班会公开批评教育。

(二)累计旷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1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课3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旷课42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天按6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二次按旷课1学时计,晚自习旷课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无故缺勤按旷课天数计学时。

(七)学生不经请假,私自离校后,班主任应及时向学生科报告,并通知家长共同查找,视情节批评教育或按上述条款给予纪律处分;一周仍无音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除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 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 累计两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累计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累计四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 累计五次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累计六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上学期间擅自进入社会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或网吧并从业者,一经发现即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对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恶劣或男女非正常交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一日内必须离校,否则由保卫处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的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管理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进行耐心的批评教育和热情的指导帮助,处理时一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审慎操作。处理结果必须与本人见面,并允许违纪学生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四十条 凡违犯本规定有关条款并受到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时间必须超过3月以上)对其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突出表现者,可以申请注销处分。

第四十一条 注销处分的程序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二级学院、学生处按照处分审批权限审定,作出注销处分的书面决定。处分注销后,应将原处分材料和注销处分材料一并归入学籍档案,毕(结)业时转入学生处存档。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凡在上述条款中没有列举到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可参照行为规范或性质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满最高学习年限,但未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累计有五门以上 (含五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准参加补考,不换发毕业证书;有四门以下 (含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先作结业处理,但允许其在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来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仅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而不能毕业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学生在结业离校三个月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作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补考或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再补考。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章其它

第五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将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四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对在学院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以外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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