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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中北院发〔20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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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院、学院相关处室:

现将《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附件: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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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日


抄送:院级领导 档(二)

欧宝app网页版 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22份

附件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收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视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公安与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在学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侮辱或诽谤他人,扰乱教学、工作秩序,扰乱宿舍、食堂、会场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禁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偷窃、诈骗、抢夺、冒领、窝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

(一)作案价值不满5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敲诈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冒领、窝藏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打架事件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纠集他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观看、传播、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印刷品、视频、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出售淫秽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影响稳定安全的信息或言论,扰乱校园及社会秩序者;

(二)在网络上攻击、谩骂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三)在网络上或利用手机短信非法散布、传播各种不良信息者;

(四)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

(五)利用网络攻击他人的上网计算机者;

(六)非法盗用网络资源者;

(七)为新闻媒体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五条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一天按6学时计,迟到、早退二次按旷课1学时计,晚自习旷课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操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无故缺勤按旷课天数计学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累计旷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1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3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42学时或因旷课屡受处分者,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请假私自离校后,班主任应及时向学生科报告,并通知家长共同查找,视情节批评教育或按上述条款给予纪律处分;一周仍无音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除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两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四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五次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六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住宿等有关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乱拉电线者,除没收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乱泼污水、乱扔垃圾等杂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恶劣或男女非正常交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上学期间擅自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或网吧并从业者,一经发现即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学生考试违纪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一年两种;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并有违法、违纪、违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从重、从轻与免除

第二十二条曾受过处理或处分后再次违纪者;一次违纪同时应受两种以上处分者,则相应加重处分等级。在校期间受过二次处分并再次违纪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参与一次以上打架者;

(二)结伙打架者;

(三)持械打架者;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五)侮辱殴打教工者;

(六)报复或煽动他人报复者;

(七)学生干部参与打架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拒绝与调查人员合作者;

(二)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执行公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团体违纪中的为首者;

(六)其他必须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或被胁迫或诱骗的过失违纪者;

(二)违纪后到有关部门主动认错者,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违纪后,不但能深刻认识错误,且有检举、揭发他人和主动挽回损失等表现,经查属实者;

(四)违纪后有较大立功表现或突出先进事迹等。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与注销

第二十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悔改表现和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限。

第二十七条在校生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学院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转为校外察看;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学院考察确认后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并受到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时间必须超过3个月以上)对其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突出表现者,可以申请注销处分。

第二十九条注销处分的程序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二级学院、学生处按照处分审批权限审定,作出注销处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处分程序与批准权限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由学生处和二级学院负责办理。二级学院内学生的违纪行为由二级学院调查处理;跨二级学院学生之间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牵头处理,相关二级学院参与。

凡属治安、安全方面的违纪行为,学生在校外或与校外人员发生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牵头处理,学生处、二级学院配合。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学生应进行耐心教育、严肃批评,将处分事由、依据和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学生本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学生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在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报送学生处。发现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学生处须责成有关部门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者,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工作拖沓、包庇违纪学生或有意拖延,逾期未能提出处理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学生处作出决定。

第六章 处分材料的管理与归档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各类处分决定由学院统一行文,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处负责学生处分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解除、注销处分的,应将处分解除、注销材料一并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处分材料还应包括:学生的检查材料、学生所犯错误的各类证据材料、学生申诉材料、申诉复查结论、有关责任方的调解、赔偿等协议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开除学籍处分的,学院将处分决定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在一日内必须离校,否则由保卫处强制其离校。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委托家长签收、邮寄送交、公告表达等形式送交。

第四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任何费用,不发任何学业证明,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停发各种资助。

第四十二条受处分者,取消其相关待遇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取消奖学金评定、困难资助和各类评优资格;

(二)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

(三)给他人造成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的,赔偿医疗(药)费、经济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和不良后果的程度,参照相近或相似条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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