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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中北院发〔2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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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院、学院相关处室:

现将《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原《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附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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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日


抄送:院级领导 档(二)

欧宝app网页版 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22份

附件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专科(高职)教育的学生。对在我院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以外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新生经体检证实有疾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一年之内)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按学院规定程序办理离校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含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报考其他学院)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和缴费单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继续参加学院的教学等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附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七条学院对已注册的学生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做相应记载。注册及未注册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名单于开学后第二周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生可在学院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学制为三年的高职学生,允许其在3-4年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制五年的高职学生,允许其在5-6年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确因社会实践或家庭经济困难需离校(每次最长一年)勤工助学者,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院批准后,上述学习年限可再延长一年。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成绩以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或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学生考核不合格和办理缓考的课程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按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毕业前根据学生表现情况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须随补考进行考核。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高职教育的学生实行学年制。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一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级规定门数者,予以跟班学习,到学年结束时再作留级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我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按《转换专业申办单》规定流程办理;

(二)省内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须在第一学年入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二)普通高考招收的“三校生”;

(三)文、理科专业互转的;

(四)单招、统招专业互转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周数的1/3以上;

(二)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自费出国留学;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因病经学院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按《休学申办单》规定流程办理,领取《休学证明》:

(一)经批准休学,须在一周内办结手续,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院,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休学证明》与有关证件向学生处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按《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经批准复学者,办理相关手续后,持学生处开具的《复学证明》,由二级学院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一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七门课程不及格;

(二)在学院规定最高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

(四)取消复学资格的;

(五)须休学而拒不休学;

(六)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

(七)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分管院长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退学按《退学批办单》规定流程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两周内办好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学院注销其学籍。

(二)本人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经本人申请,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发放时应注意事项:

(一)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在学院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对、完善个人信息(包括微信号、电话号码),在我院正常毕业没有拿到毕业证之前就业免费服务期未满一年之前,不能变更在学校计算机管理系统注册的微信号和手机号。如果因变更引起的问题,由学生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毕业证办理结束后,教务处要在学院官网发布消息,公布学生领取毕业证时间。学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通过微信和电话,通知学生按时领取毕业证。

(三)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院通知的毕业证发放截止时间,按时领取毕业证。按照《入学就读协议》约定,对于未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毕业证的学生,视为委托学院保管,由财务处收取保管费,标准是:半年以内每月收取30元保管费,一年以内,每月收取60元保管费,超过一年及以上的,每月的保管费在60 元的基础上翻一番。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满最高学习年限,但未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累计有五门以上 (含五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准参加补考,不换发毕业证书;有四门以下 (含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先作结业处理,但允许其在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来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仅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而不能毕业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学生在结业离校三个月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作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补考或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再补考。

第三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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