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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app网页版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欧宝app网页版 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院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在院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 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视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处分期一般为一年。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六条 开除学籍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只发给学习证明。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将其所受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并通知其家长,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委托家长签收、邮寄送交、公告表达等形式送交,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悔改表现和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限。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并有违法、违纪、违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学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网络等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因盗窃、诈骗、抢劫公私财产,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导致事态扩大,影响恶劣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持械打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行凶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对组织、策划结伙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以现钞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或场所者,组织、邀约他人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赌博、屡次参与赌博或与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看淫秽录象、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以下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影响稳定安全的信息或言论,扰乱校园及社会秩序者;

(二)在网络上攻击、谩骂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三)在网络上或利用手机短信非法散布、传播各种不良信息者;

(四)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

(五)利用网络攻击他人的上网计算机者;

(六)非法盗用网络资源者;

(七)为新闻媒体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诽谤或诬陷他人者;

2.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3.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经教育不改者;

4.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行为。

二、伪造、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冒领、冒用、转借、出租学生证、图书证、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学院的各项荣誉、奖学金或资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转借、出租各种证件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负责;

4.为达到个人目的,有私刻、伪造印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效证件、证明文件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函,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与异性学生在公共场所交往时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住宿等有关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使用电器或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蜡烛以及乱拉电线者,除没收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记过处分;因擅自在院外租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同意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在异性寝室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每天按8学时计,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按实际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旷操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一)16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4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2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屡受处分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无故旷课、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行为者,按照上级和学院有关学生考试违纪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相关待遇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困难资助和各类评优资格;

(二)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

(三)给他人造成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医疗(药)费、经济补偿费等费用。

二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校园内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或违犯大学生公德及文明校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违犯图书馆、餐厅、教室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三)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的;

其他达不到纪律处分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一学年内,凡被通报批评达三次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奖学金评定、困难资助和各类评优资格。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从重、从轻、免除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 曾受过处理或处分后再次违纪者;一次违纪同时应

受两种以上处分者,则相应加重处分等级。在校期间受过二次处分并再次违纪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拒绝与调查人员合作者;

(二)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执行公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团体违纪中的为首者;

(六)其他必须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或被胁迫或诱骗的过失违纪者;

(二)违纪后到有关部门主动认错者,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违纪后,不但能深刻认识错误,且有检举、揭发他人和主动挽回损失等表现,经查属实者;

(四)违纪后有较大立功表现或突出先进事迹等。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解除

(一)处分宣布后,学生通过努力改过,可在处分期满后申请解除处分。

(二)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突出进步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写出受处分以来的综合表现评定,班主任、辅导员及所在系签署考察意见后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批学院批准。

(三)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以一年为限;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应给予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生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学院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转为校外察看;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学院考察确认后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学生处分批文及处分解除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与处分材料的管理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及程序:

(一)学生违纪问题处理工作,由职能部门和相关系负责办理。

(二)对违纪学生应进行耐心教育、严肃批评,将处分事由、依据和结论告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笔录,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在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学生处或教务处。发现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学生处或教务处须责成有关部门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三)警告处分、严重警告由所在分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备案,学生处统一行文。

(四)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由所在分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上报学生处做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长审批,学生处备案并做出决定,学院统一行文。

(五)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分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备案,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学院统一行文。

(六)处分决定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学院审批外,均应报学生处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室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七)学生的各类处分决定由学院统一行文,并归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八)分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各分院调查处理;各分院学生之间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牵头处理,相关系和部门参与;学生与院内其他人员之间的违纪行为,由人事处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和系参与。以上凡属治安、安全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牵头处理,相关系配合;学生在院外或与院外人员发生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和系参与。

(九)学生的违纪处理均先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院主管领导或院务会议审定后,形成决定。

(十)对于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者,相关系(部)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工作拖沓、包庇违纪学生或有意拖延,逾期未能提出处理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在规定时间内,各系要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检查及处理意见等报送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作出处分决定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依照《欧宝app网页版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处分材料的管理

(一)处分备案材料:

1.学院已生效的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各一式三份;

2.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关于学生所犯错误的各类证据材料、受处分学生的检查材料;

3.学生本人签字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处分决定书、《欧宝app网页版 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各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其余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三)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档案。

(四)各分院负责将处分学生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违纪行为的处分,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和不良后果的程度,参照相近或相似条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在学院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以外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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